【印联传媒网讯】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出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学位证书包含10类信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统一印制证书曾起过防伪造学位证书等积极作用
1981年我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学位授予单位颁发给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格式和统一印制(1985年至1992年期间,实行过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合一制发,证书由高等学校自行设计印制)。
学位证书统一格式和印制,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与我国学位制度和高等教育发展阶段相对应的,起到了规范学位证书使用、防止滥授学位和伪造学位证书等作用。
随着学位工作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统一制发学位证书在许多方面已不适应,学位授予单位也提出了改革要求。
学位证书包含姓名证书编号等10类信息
学位证书包括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学位授予单位钢印)。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名称符合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按国家法定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称填写)。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院、所)长签名。
学位证书还包括证书编号。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16年授予的学位,填2016);后六位数为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编排的号码。还有发证日期(填写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学位证书调整利于促进高等教育改革
调整学位证书制发方式,由学位授予单位设计、印制学位证书,既符合我国学位工作实际,又体现了国际通行做法,便于人才交流。学位证书制发方式调整后,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证书的信息表达上具有较大空间,可根据培养或学位授予实际,做出本单位的规定。
学位证书制发方式的调整,将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改革,有利于增强学位授予单位的责任意识和品牌意识,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注重培养质量,创建办学品牌,体现办学风格和特色;有利于促进学位获得者增强维护学校声誉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
印联责编: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