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联传媒资讯】国家将严格规范电子商务广告宣传
“现在我国电子商务以境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主体,但是将来出现了境外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向国内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情况,这部法律怎么管?比如,出现了产品质量纠纷的问题,法律怎么管?”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孙其信委员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孙其信认为,涉及到跨境电子商务,要把这种可能发生的由境外电子商务提供者向中国境内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的责任追究问题,也应当有所涵盖。
李培林委员指出,跨境电子商务在中国境内的商务活动也应纳入到本法的适用范围,要在草案中予以明确。
“凡是在电子商务平台里面所发生的所有的商务行为,都应适用于跨境电商。以后境内外的这些企业,可能会有大量产品进入到境内,这里就有很多的问题需要防范,所以必须在这部法律里加以解决。”史大刚委员说。
平台经营者应承担虚假宣传连带责任
张平委员认为,电子商务营销中被老百姓诟病最多的就是电子商务商品的假冒伪劣问题,由于网络购物不能直接看到实物,购物者全凭商品的图片和说明进行辨别。因此,应当对电子商务的广告宣传作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和规定。
草案三审稿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张平建议,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后面增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法律规定”这一内容,从而进一步提高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潘保春指出,当前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假冒伪劣和虚假宣传,而草案三审稿在这方面的条款内容比较少。
“现在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己的一些工具手段,比如说关键词的抓取,就能让商家一些虚假宣传不能产生。但是平台经营者为什么没有使用这种工具?其实更多还是从自己的经营利益角度考虑,没有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考虑,纵容了这些虚假宣传的发生。”潘保春认为,在虚假宣传这方面,平台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潘保春建议,在草案三审稿中明确: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上商品产品质量的判别,应当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平台经营者不得以自己建立的商品产品质量标准作为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