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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为吸引消费者,把广告做成了百元大钞

时间:2018-02-05 11:31:27来源:印联传媒

印联传媒资讯】在日常生活中,小广告随处可见,危害着人们的利益。本月初,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对一家违规张贴小广告的公司开出26000元高额罚单。而这也是自去年10月1日《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实施以来,郑州城管开出的最高金额罚单。



1月27日上午,金水区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花园路与农业路交叉口附近巡查时,道路硬隔离栏杆上粘贴的一张“百元人民币”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


这张黑白色的“百元大钞”印有国徽、“中国人民银行”等字样,甚至连钱币编号都有,头像则换成了某位明星,“租房热线”四个大字也格外醒目,还留有联系电话。执法人员发现情况不对后,立即打开执法记录仪取证。“经过巡查,发现在花园路与农业路交叉口附近张贴类似广告的大约有二十余处。”执法人员刘勇说。


随后,执法人员拨通了广告上留下的联系电话,了解一些情况,搜集好证据后,执法人员立即向局里汇报,并联系了公安警务室警务人员前往这家公司调查。


“人民币”上印广告,这是咋回事?该公司法人王某表示,公司刚成立不久,急于开拓市场,在网上看到可通过一些“手段”引起消费者注意,于是就将看似百元大钞的纸张上印上了房产销售的联系方式,以此来吸引客户,殊不知该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禁止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同时,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违法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掌握该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确定该违法行为为严重违法行为。”负责处理该案件的直属中队副队长韩栓柱说,他们拟对其作出3万元的行政处罚,不过在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后,加上相对人也比较配合,最终决定对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26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天就已将罚款交至银行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违规者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相应处理。


在互联网+时代里,商家必须做有效的营销广告,创意要从技术领域切入,而不是违法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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