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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被罚款3万元

时间:2017-11-22 10:07:18来源:印联传媒

印联传媒资讯】今日头条所属公司与济南易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数据推广协议,同意其利用今日头条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进行商品、服务的宣传,2015年10月13日在今日头条APP上出现“茅台百年纪念酒,开创国酒茅台大众消费新时段”的广告,广告中有6瓶荣耀100酒前打有“巴拿马金奖100周年纪念酒”字样的图案,该广告2015年10月25日强制下线。



海淀区工商局将今日头条提供的材料和网页广告内容打印件,委托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鉴定,贵州茅台酒厂授权其下属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进行了复函,确认网页广告内容打印件上的“荣誉100”酒并非“巴拿马金奖100周年纪念酒”。


今日头条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宣传商品的性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的虚假广告行为。


海淀区工商局同时表示,鉴于该广告上线时间短(13天),且今日头条在得知涉嫌违法广告法相关规定后立即将该广告强制下线,主动消除影响,其情形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今年6月13日决定作出行政处罚2万元决定。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承认从2015年12月23日在手机版网站新闻通栏推广信息位置上发布广告仅标明了“推广”,未标明“广告”。


经调查该内容实际上系北京麦迪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今日头条作为广告发布者,将这类内容加上“推广”两字展示在新闻内容中间,可识别性不强,容易使消费者造成与其他新闻信息混淆,造成误点广告链接,2016年2月15日该广告已下架。


海淀区工商局认为,今日头条所属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行政处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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