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联传媒资讯】广告牌伤人事件每年每月甚至每天都在各地发生,有的是有惊无险,有的是遭遇横祸,那么广告牌主人应不应该为此负责呢?
近日,广西钱女士称,她骑电动车经过河西路时遭遇飞来横祸,被一块从路边门面飞来的广告牌砸中。钱女士在现场看到肇事广告牌上写着“收车”字样及公司名称。公司老板刘先生闻讯赶来处理,但他表示事故与其公司无关。刘先生解释说,早在20多天前,他已将门面转让,“其中就包括肇事广告牌,一直放在房间里,是现任老板没有处理好,导致事故发生。”而门面的新老板同样不愿担责,也未出面协商。其表示,门面正在装修,肇事广告牌是刘先生留下的,属于没有清理干净的杂物,因此刘先生应该对此意外事件承担责任。
钱女士的额头上有明显砸伤,而当她寻找肇事者时,却发现该门面已转手,原老板与新老板皆称“事不关己”,这让钱女士感到很郁闷。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门面的新老板作为广告牌的管理者,未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导致广告牌砸伤钱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若刘先生不能证明已将广告牌转让,那么,作为所有人也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所以在此提醒广大广告牌老板一定要看好自己家的广告招牌以免伤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