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联传媒资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都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近日,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阜南某超市内销售的某某牌饮料仿冒本公司的“茶π”饮料包装,要求查处。接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到被举报的超市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该经营场所内有被举报的标称“上海某某饮料有限公司监制,焦作市某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某牌“茶π”系列饮料15件(500ml×15瓶/件)零63瓶,分为四种口味,分别是“茶π”柚子绿茶、西柚茉莉花茶、柠檬红茶和蜜桃乌龙茶。这些“茶π”饮料的无论外包装箱上,还是瓶贴标识上均使用“茶π”字样,其文字、图案、颜色组合与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茶π”系列饮料的名称、包装、装潢极为近似,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认。经调查,涉嫌侵权的“茶π”饮料,是该超市从某食品商行购进,共购进20件(500ml×15瓶/件),然后以5元/瓶的价格拆箱零售,至案发时共销售12瓶,剩余288瓶。值得一提的是,检查时发现涉嫌侵权的“茶π”与农夫山泉的“茶π”同时摆放在货架上,标价也相同,咋看上去二者没啥区别。检查人员也是颇费了一番周折才将涉嫌侵权的这种“茶π”挑捡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