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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纸箱厂老板中风欠债7800万,财务获刑

时间:2017-05-23 10:12:08来源:印联传媒
  【印联传媒资讯】广东省中山市大岭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在业内颇有名气,由于经营人中风,导致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然而公司却迟迟无法提交财会资料。原来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某丽早就将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搬走并让老公销毁。中山市第一法院判决刘某丽,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广东省中山市大岭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在业内颇有名气,由于经营人中风,导致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然而公司却迟迟无法提交财会资料。原来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某丽早就将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搬走并让老公销毁。中山市第一法院判决刘某丽,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按照程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文书等材料是清算的必备材料,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这些财会材料,并在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时及时移交。在大岭公司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共有38家企业,涉案破产债务高达7800多万元。
 
  尽管法院及管理人多次释明、敦促,上官丁、上官怡、刘某丽却拒不向法院或管理人移交公司的财务账簿、文书等资料,以致无法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014年3月,管理人向3人发出通知,分别限期提交财务账簿等资料,三人都表示不能提交。2014年6月,法院向3人发出通知,责令3人提交资料,“父女表示都在财务刘某丽那里,但刘某丽交不出来。”市第一法院民二庭法官陶香琴说。
 
  据陶香琴介绍,如果拒不向管理人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文书等材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加刑事责任。
 
  到2014年8月,市第一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3人各罚款10万元。即便交完了罚款,他们还是没有提交财会资料。3人一拖就是两年。直到2016年3月,法院把此事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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