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联传媒资讯】近日,环保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规定》还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管理的具体程序、申请材料和办理期限做出了详尽规定。
《规定》是全国排污许可管理的首个规范性文件,从国家层面统一了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用于指导当前各地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等工作。
《规定》明确,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保护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易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规定》要求,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许可事项: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环境管理要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明确,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依法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提出,我国要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实施方案》还明确,我国排污许可证将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实现“一企一证”。至此,蹒跚起步20多年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