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下午4点,走出上海海关大楼,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打印”)总经理杨伟光长长地松了一口气。
据杨伟光称,在之前长达两个小时的询问中,上海海关缉私部门工作人员详细向他询问了举报材料的相关细节。10月21日,他向上海海关提交了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施乐实业”)涉嫌走私的举报信(详见本报10月27日《富士施乐“举报门”关键:7份合同背后7桩官司》)。
“已经立案了,海关缉私部门也开始调查了。”杨伟光告诉记者。
10月27日下午,本报记者致电富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前台称“所有与媒体联系的人员均出差日本,无法接受记者采访”。10月28日,上海海关相关负责人也以“不方便透露更多细节”婉拒采访。
5份报关单与一份公证书
“海关要的是证据。”杨伟光称,在上海海关的询问中,他提交了一份上海市公证处公证的文件以及几张海关报关单。杨称,海关基本上采纳了这些材料。
在杨伟光提供的材料中,一份编号为221820021182012765的报关单显示,2002年,富士施乐实业以“企业自用”名义申请进口了一台DC12“数码打印机”,申报的单价为7853.8100美元。
据杨伟光8月19日向上海市公证处申请公证保全的证据显示,富士施乐当时在自己的网站上却将该机器表述为数码印刷机。根据我国加入WTO的相关承诺,2002年我国对数码印刷设备需征收8%关税,激光、喷墨打印机则实行零关税,报关为数码打印机显然可以免征关税。
编号为221820021182107375的报关单显示,2002年,富士施乐实业进口的激光打印机6050,申报的单价为10237美元,实际上这一设备是复印机(带打印功能)。
编号为221820021182012830的报关单显示,富士施乐实业2002年进口的施乐DC2060激光打印机,报价为41579美元。但实际上,这一设备是彩色数码印刷机,尽管报关单显示实征关税率为9%,但按规定应征关税率为12%。
编号为221820021182012779的报关单显示,2002年富士施乐实业将DC551以“企业自用”为由作为打印机进口,而当年上海打印购买的该台机器则清楚标明为“多功能数码复印机”。
编号2218820021182036145的报关单也显示,富士施乐2002年以“企业自用”从英国进口DP75打印复印机,但其中一部被销售给了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
在给海关提交这几份报关单的同时,杨伟光还向海关提交了一份公证书,这份8月19日经上海市公证处公证的公证书主要保存了富士施乐网站上对DC2060、6050等设备名称、用途的描述。
“这些机器在网站上描述的是印刷机或者印刷系统,但是在报关时却报为打印机。”不过,杨伟光公证的那些网页,现在在富士施乐官方网站上已经变成了空白。
与杨伟光向上海海关的举报不同,北京康文伟义印刷有限公司总经理陆卫东还在等待回复,10月23日,他向海关总署缉私局举报富士施乐实业涉嫌走私。“海关总署缉私局还没有向我询问过。”27日,陆卫东告诉记者。
“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对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责任的诉讼最终判决宣布后,富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将在适当的时候向媒体通报情况。”富士施乐在“致媒体函”中如此表示。
租赁还是融资租赁
在向海关举报的同时,杨伟光这些天一直跟自己的律师在商量如何面对富士施乐提起的7起诉讼。
“现在全国几十家富士施乐的客户都在看着我们。”在杨伟光和陆卫东看来,如果不能在诉讼中获胜,他们此前所购买的富士施乐的一些设备产权将转为富士施乐所有。
“我们原来签订的是《按张收费销售合同》,但是现在富士施乐却说是租赁合同。”杨伟光告诉记者。据记者了解,正是这个《按张收费销售合同》,最终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
根据富士施乐方面的起诉书,这些合同规定的是上海电脑打印按照合同约定按月支付服务费,只能被认同为租赁合同。但在杨伟光看来,这实际上是一份融资租赁合同,“5年时间内我们是要支付26%的利息,而最后也存在设备产权的转移,应该是一份融资租赁合同。”杨伟光称。
根据杨的说法,此前他与富士施乐方面约定,在五年期满之后,设备以每台一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而今,富士施乐却称双方合约为租赁合同,一旦租赁到期,富士施乐将可以收回设备。
知情人士透露,融资租赁销售实际上是跨国公司在中国采取的一种常见的避税措施。
杨伟光的很多同行确实也在关注这个事件,因为他们同富士施乐签订大部分都是同样的合同,“上海就有20多家。”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富士施乐客户告诉记者。
据杨伟光的估计,富士施乐在中国采用这样的销售方式大概销售了五六亿元的设备,如果杨伟光的官司败诉,那么富士施乐将可以如法炮制,将此前卖给其他客户的设备在“租赁期”满之后收回。
上海电脑打印的律师分析:“富士施乐以租赁合同名义进行起诉是为了回避货物所有权问题,如果是租赁行为,就可以尽量避免向客户提供商检证明、报关单和完税证明等文件。”
杨伟光告诉记者,虽然富士施乐打的是租赁合同的官司,但富士施乐开给上海电脑打印的却是货物销售合同的发票。而陆卫东透露,他从富士施乐采购设备拿到的是文件制作发票。“深圳正方实业有限公司拿到的发票更离谱,是耗材销售的发票。”陆卫东告诉记者说,深圳正方实业实际上采购的是富士施乐的印刷设备。
据陆卫东称,按照规定,富士施乐在中国并没有融资租赁销售的权利,但是它为了避税,通过两家中介金融机构在国内开展这种销售行为。
“目前,由于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 有限公司正在对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拖欠应付款一事提起诉讼。为了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判决,在双方诉讼期间,富士施乐中国 有限公司将不再对此事做任何评论。”富士施乐在“致媒体函”中表示。
牵出渠道秘密
“富士施乐在所有的OA厂商中,渠道变革是跑得最快的。”富士施乐一位经销商告诉记者。
1987年,美国施乐在上海投资3000万美元建立了上海施乐复印机有限公司,中方处于控股的地位。由于当时政府严格限制外资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上海施乐每年都要到国家有关部门去申请进口许可证”,这位经销商告诉记者,这时的上海施乐只能是拿到多少许可证就销售多少。
很快,复印机的销售政策做了调整,国产化率超过40%就不用再去领取进口许可证,上海施乐由此突破了贸易权的限制。但是由于国家政策限制外资企业不能自建分销渠道,最终的销售渠道还是牢牢地控制在各级经销商手中。
从1992年开始,上海施乐着手绕开分销权限制。当年,施乐(中国)8万美元入股其在宁波的经销商,取得控股权。这家原名为宁波计算机技术经营服务部的公司更名为宁波施乐,上海施乐由此取得对销售渠道的控制。接下来的两年里,施乐(中国)又先后控股了湖南施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武汉施乐商务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及福建一家经销商。
这实际上已经突破了我国对外商分销权的限制。根据中国加入WTO的相关协议,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外国公司才可以分销所有在中国制造的产品,“入世”一年内,外商投资企业不但可以分销在中国生产的产品,而且可以分销进口产品。
2000年12月,日本富士施乐公司在斥资5.5亿美元完成对施乐(中国)的收购之后,富士施乐在中国采取的第一项措施就是大规模的销售渠道变革。
“2001年7月起,富士施乐开始大规模发展专卖店。”富士施乐的这位经销商回忆。而那些成为富士施乐授权专卖店的经销商将可享受更大的产品折扣、定期的市场咨询、技术和管理的培训、统一形象的策划和宣传支持。
由此,富士施乐牢牢地将经销商控制在自己手上,而另一方面,由于只是出策划和咨询的支持而不是用资金入股,轻松地跳过了关于外资企业控制分销体系的政策壁垒。
实际上,1995年,富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即告成立。为了更好的进口富士施乐的设备,富士施乐(中国)于1996年12月26日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注册成立了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 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美元。这样,富士施乐在中国就可以在保税区内对相关产品及其零部件进行仓储分拨和商业性简单加工,同时也可以方便地进行国际贸易、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与国内非保税区的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进行贸易。这间公司之后亦成为杨伟光们举报走私的主角。
此后,富士施乐又采用被杨伟光们理解为“融资租赁”的“按张收费销售”模式。
“富士施乐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为什么会这么高?”在这位经销商看来,销售渠道“相当灵活”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当佳能等竞争对手还在一边看中国政府政策一边慢慢调整的时候,富士施乐早就跑了很远,他们竞争不过也在情理之中。”
转自sina 作者:顾建兵